做葡萄酒的研究,算是副业中的主业,也很偶然,但有点宿命的必然。多年前,我就爱上旅游,在路上盘桓于宾馆会所,周旋于酒吧餐厅,耳濡目染,对酒和食品早就饶有兴趣,不过饮酒一直是“君子”作派:我喝得不多,更少醉酒。
旅欧期间,在欧洲公共管理学院培训的时候,偶尔接触到葡萄酒的法规课程,欧洲市场一体化中,很多案例都与酒有关,觉得挺有意思,这为我的后来埋下伏笔。在欧洲玩得差不了的时候,我去了澳洲。喜欢上这片安逸土地的宁静,更惊诧于澳洲人做酒的骨子里不屈服的灵魂——在旧世界的传承中打破成就了这个新世界中的大我。我的主业依旧是法律,副业是吃喝玩乐。中间加了一块生鱼片,那就是“法眼看喝”。
喝进去的东西也是要有章法的。这点欧洲人已经很成熟地去做了,你要是愿意,把欧盟现在的葡萄酒相关的法律、技术规程,拿来读,何止几百上千页。澳洲也跟进去了。美国、加拿大和澳洲还有专门的律所主要做与葡萄酒有关的业务。葡萄酒是一个的产业,如果它们客观上撑起一片天,无法则无天。
为什么要有葡萄酒法?首先是因为酒是一件有条件的自由流通的特殊商品,需要介入平衡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说它是特殊商品,是因为它毕竟是酒不同于其它商品,有自己的特性,譬如自建国后,酒类就一直当做生活非必需品甚至是品的商品类别,于是国家实行行业管制。所谓有条件自由流通,是由它的特殊属性决定的,酒能使人醉,醉后会可能引发不当的社会关系。所以当今大多数国家对酒类买卖都实行或多或少的专卖管制制度,譬如治理醉驾,又比如对于未成人售卖酒类的行为控制等等。为了规制和引导行业尊重社会秩序,引入许可、专卖制度并附之以刑罚。但以上说的是所有大类酒都适用的法律制度。
要有葡萄酒法还因为葡萄酒是一种特殊的酒类。作为酿造非蒸馏酒,酒精度低,倚重原料产地等特点,又有与其他酒不一样的东西。表现为明显的就是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与葡萄酒商标一起构筑了葡萄酒产业重要的一环。特别是在旧世界欧洲传统葡萄酒生产国的推动下,地理标志的保护提到了层面,对保护和推动整个产业的价值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提到法国酒,人脱口而出波尔多、香槟等。但两个都是地名都是法国人殚精竭虑在保护的地理标志。法国境内香槟省以外的起泡酒不能叫做香槟酒;法国以外的起泡酒也不能叫做香槟酒。如果叫了,你就是造假,就要被查封。之所以要有葡萄酒法,因为它保护了这个产业生产者的利益。
同时,葡萄酒法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与其它酿造酒如啤酒等不同的是,葡萄酒是相对贵族的酒,也就是葡萄酒可以卖得比较贵或者很贵。贵重的商品总是免不了被模仿甚至被造假。拉菲好卖还贵,于是很多商家来傍拉菲,于是“拉菲XX”或“XX拉菲”满大街跑,与拉菲没有任何关联的都来,清水搅浑了而且越来越浑。造假的结果轻则破财,重则伤命。酒类造假行为,古今中外概莫能外。1985年,意大利曾出现用工业酒精勾兑的葡萄酒,结果造成30人死亡多人失明的惨剧。这次惨剧给意大利酒业造成重创。同年,奥地利葡萄酒业出现“二甘醇”丑闻,葡萄酒加进二甘醇来增加酒的品饮口感。这次丑闻使得奥地利酒业在领土之外的市场一片狼藉。2010年,的昌黎葡萄酒产区曝出葡萄酒勾兑作坊,与几年前,通化葡萄酒“三精一水”遥相呼应,刹那间昌黎葡萄酒在各大超市遭下架的“礼遇”,昌黎酒业遭受重创。酒类要是造假,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是消费者。破财事小,命有时也要搭进去。商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从而保护自己的利润,也会去打假;但他们的力量和手段是有限的,这时必须介入,建立法律保护机制,这是从保护消费者的需要出发的。
事情回归到几个月前,我在上海出差,遇到三五好友,递上名片。朋友几年未见,一看名片,惊诧不知所以,“葡萄酒也有法吗?”他们问道,我点点头。对自己的头衔微微一笑,不置一词。可就是因为这个机缘令到我考虑写这个系列文章。我觉得有必要搭建一个平台与普罗大众互动,大家来进入这个领域,思考一下,葡萄酒是否真的有法律?如果有,是什么?所谓漫谈就是方式轻松,不要读者带着学术负担去读,读得很辛苦,读来笨重,不是作者所想。本系列的文章并不是写给法律人群看的,所以尽量规避法律术语,以轻松漫谈的方式,希望能抛砖引玉。这个契合了葡萄酒的酒饮基调。葡萄酒是有情调的,就像调情,需要优雅从容,娓娓道来。笔者并不认为自己是这方面的专家,而是一个学习者,作者坦诚地希望借助这个系列的文章将性感的葡萄酒与理性的葡萄酒法的关系用感性的方式来传递给读者,让读者愉悦的阅读和享受;更希望能够与一众读者慧眼相抬提出宝贵的批评意见。